第五十条
有效报请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地方性法规,如有特殊原因需要撤回的,由主任会议决定,具体工作由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办理。
报请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地方性法规撤回后,由法制委员会研究处理,提请主任会议决定是否重新报请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被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退回的,适用本条第二款规定处理。
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撤回、退回后,经主任会议决定不再重新报请批准,或者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予批准的,该地方性法规案的立法程序终止。
地方法规 · 桂林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