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九条

有效

报请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地方性法规,需要对重要条款或者主要内容进行修改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一)市人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的地方性法规,由法制委员会进行修改,经主任会议同意,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重新报请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表决通过的地方性法规,由法制委员会进行修改,提请主任会议决定,重新报请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地方法规 · 桂林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