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地方性法规制定条例/第六章 地方性法规的报批和公布第四十九条有效报请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地方性法规,需要对重要条款或者主要内容进行修改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办理:(一)市人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的地方性法规,由法制委员会进行修改,经主任会议同意,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重新报请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表决通过的地方性法规,由法制委员会进行修改,提请主任会议决定,重新报请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地方法规 · 桂林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2日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