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地方性法规制定条例/第六章 地方性法规的报批和公布第四十八条有效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应当自通过之日起三十日内,由常务委员会报请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报请批准地方性法规的具体工作,由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负责办理。地方法规 · 桂林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2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