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有效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应当自通过之日起三十日内,由常务委员会报请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报请批准地方性法规的具体工作,由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负责办理。

地方法规 · 桂林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