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地方性法规制定条例/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的程序第二十八条有效地方性法规案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主席团提出,由大会全体会议决定,可以授权常务委员会根据市人大代表的意见进一步审议,作出决定,并将决定情况向市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报告;也可以授权常务委员会根据市人大代表的意见进一步审议,提出修改方案,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审议决定。地方法规 · 桂林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2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