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应当提前参与有关方面的立法项目的调研、起草、论证等相关工作,了解起草工作的进展和动态,与起草单位及时沟通和交换意见。

地方法规 · 桂林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