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提案人提出地方性法规案,应当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或者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的三十日前提出,并提交有关材料送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审查。提案人不能按时提出法规案的,或者材料不齐全,又不能及时补充完善的,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向主任会议建议暂不列入会议议程。

提案人提出地方性法规案,在列入会议议程前,有权撤回。

地方法规 · 桂林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