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地方性法规制定条例/第三章 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准备第十六条有效起草单位在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时,应当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对地方性法规草案规范的主要问题和涉及的专业技术问题进行论证。对涉及利益关系重大调整的地方性法规草案,起草单位或者组织起草的单位应当采取召开座谈会、听证会等形式征求意见。地方法规 · 桂林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2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