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地方性法规制定条例/第三章 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准备第十三条有效列入立法计划的立法项目,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应当开展立法调研,提出调研方案,送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汇总后报主任会议审定。调研结束后,及时向主任会议提出调研报告,并抄送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地方法规 · 桂林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2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