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

列入立法计划的立法项目,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应当开展立法调研,提出调研方案,送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汇总后报主任会议审定。调研结束后,及时向主任会议提出调研报告,并抄送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Local Regulations · 桂林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2,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