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应当在每年第四季度向社会公开征集下一年度的立法计划项目建议。

本市地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和公民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提出下一年度立法计划项目建议。提出下一年度立法计划项目的,应当在每年第四季度提出,并提交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必要性、可行性、合法性的说明以及立法项目的草案文本。

地方法规 · 桂林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