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应当对市人民政府、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等各方面提出的立法计划项目建议进行研究、论证,拟订立法计划草案,由主任会议通过并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桂林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