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二条

有效

报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的市人民政府规章,由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负责接收、登记、分送等日常工作,并将报送备案的材料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有关的工作机构进行审查,提出意见。

地方法规 · 北海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