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一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应当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报国务院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同时报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备案。

地方法规 · 北海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