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三条

有效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认为,市人民政府规章同上位法相抵触的,可以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要求或者建议,由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进行审查,必要时,送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

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可以对市人民政府报送备案的规章进行主动审查,并可以根据需要进行专项审查。

地方法规 · 北海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