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条

有效

报请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地方性法规,如果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由主任会议决定向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申请撤回。撤回后,可以由监察和司法法律委员会提出修改方案,由主任会议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后,再报请批准;也可以由主任会议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不再报请批准。决定对市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不再报请批准的,应当向下一次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报告。

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属于一般性条款或者文字修改的,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提出修改意见,报主任会议同意。

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被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退回的,适用本条第一款关于申请撤回后的处理规定。

地方法规 · 北海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