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有效

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地方性法规,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北海人大网和《北海日报》上发布公告予以公布,并及时将有关材料依法备案。

公布法规、报送法规备案材料的具体工作由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负责。

地方法规 · 北海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