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条

有效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的法规,应当自通过之日起三十日内,由常务委员会报请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报请批准法规的书面报告、法规文本及其说明、有关材料的准备和报送工作,由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负责。

地方法规 · 北海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