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市立法条例/第五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三十四条有效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提出审议意见,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意见的内容应当包括制定该法规的必要性,法规草案的可行性,有关方面在行政执法主体的职责、职权划分等问题上的不同意见及其他需要研究的重大问题,本委员会对法规案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意见。地方法规 · 北海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