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除特殊情况外,常务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在会议举行七日前,将法规草案及说明发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地方法规 · 北海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