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市立法条例/Chapter 5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Article 34In force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提出审议意见,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意见的内容应当包括制定该法规的必要性,法规草案的可行性,有关方面在行政执法主体的职责、职权划分等问题上的不同意见及其他需要研究的重大问题,本委员会对法规案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意见。Local Regulations · 北海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5Article 33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