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市立法条例/第三章 立法规划、立法计划和法规起草第二十条有效重要立法项目可以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主任和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共同担任立法工作组长,协调解决立法中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地方法规 · 北海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