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重要立法项目可以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主任和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共同担任立法工作组长,协调解决立法中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

地方法规 · 北海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