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对列入年度立法计划的立法项目,由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的工作机构、办事机构组织做好立法调研活动。开展立法调研,可以邀请有关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相关领域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加。

地方法规 · 北海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