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根据年度立法计划安排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法规案,提案人应当按照年度立法计划确定的时间提请审议。不能按时提请审议的,提案人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地方法规 · 北海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