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法规案,应当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一)法规草案文本及说明,法规草案的说明应当包括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必要性、可行性和主要内容,以及对行政执法主体的职责、职权划分等重大问题和重大分歧意见的协调处理情况。修改法规的,还应当提交修改前后对照文本;

(二)立法指引,包括法规草案各条款设定的依据、参考、背景、理由等详细说明;

(三)设立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措施等重大行政措施的必要性、合理性、可行性和可能产生的影响,以及论证、听证、评估的情况;

(四)法规草案与本市其他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自治区人民政府规章不一致规定的论证情况;

(五)法规草案征求有关方面意见的书面反馈材料和采纳情况;

(六)相关立法参阅材料。

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法规案,由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对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查。报送的相关材料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应当补充完善。

地方法规 · 北海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