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市人民政府、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提出的法规案,应当分别经常务委员会会议、主任会议、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专门委员会会议集体讨论。

地方法规 · 北海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