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市立法条例/第三章 立法规划、立法计划和法规起草第十六条有效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市人民政府、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提出的法规案,应当分别经常务委员会会议、主任会议、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专门委员会会议集体讨论。地方法规 · 北海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