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市立法条例/第三章 立法规划、立法计划和法规起草第十五条有效起草单位在起草法规草案时,应当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对法规草案规范的主要问题和涉及到的专业技术问题应当进行论证,对新设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措施以及存在重大意见分歧或者涉及利益关系重大调整等内容的法规草案,起草单位或者组织起草的单位应当采取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对法规起草过程中的重大分歧意见,起草单位应当做好协调工作。地方法规 · 北海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