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市立法条例/第三章 立法规划、立法计划和法规起草第十条有效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立法建议项目。提出立法建议项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内容包括立法项目名称、制定依据、必要性、可行性、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和主要规范内容的说明、建议立法时间等,有条件的可以同时提交法规草案文本。地方法规 · 北海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