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三江新区应当健全区域协同创新机制,加强与省外区域科技创新合作,加快与省内创新平台的科技创新协同,实现高能级科技创新平台、大型科研仪器设备、成果转化平台等创新资源共创共享。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