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实施审计导致应当发现的问题未被发现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隐瞒内部审计发现的问题或者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
(三)泄露在执行职务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的;
(四)违反本条例关于回避有关规定的;
(五)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六)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