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内部审计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有效被审计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单位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一)拒绝接受或者不配合内部审计的;(二)不按照要求提供与内部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资料不及时、不真实、不完整的;(三)拒不整改内部审计发现问题的;(四)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五)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