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9
In force被审计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单位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一)拒绝接受或者不配合内部审计的;
(二)不按照要求提供与内部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资料不及时、不真实、不完整的;
(三)拒不整改内部审计发现问题的;
(四)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
(五)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
Local Regulations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