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内部审计条例/第四章 内部审计程序第二十五条有效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向内部审计机构提交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包括审计概况、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及处理意见、审计建议等内容。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对审计报告进行复核,并征求被审计对象的意见。被审计对象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将其书面意见送交内部审计机构。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对被审计对象提出的书面意见进行研究和核实。单位应当对经复核的审计报告进行审定,送达被审计对象。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