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向内部审计机构提交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包括审计概况、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及处理意见、审计建议等内容。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对审计报告进行复核,并征求被审计对象的意见。被审计对象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将其书面意见送交内部审计机构。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对被审计对象提出的书面意见进行研究和核实。

单位应当对经复核的审计报告进行审定,送达被审计对象。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