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内部审计条例/第四章 内部审计程序第二十三条有效内部审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获取审计证据。审计证据应当经证据提供者签名或者盖章。证据提供者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内部审计人员应当注明原因和日期。对有异议的审计证据,内部审计人员应当进行核实,必要时应当重新取证。采集电子数据作为审计证据的,内部审计人员应当记录电子数据的采集和处理过程。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