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内部审计条例/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第十二条有效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应当依法独立履行职责,遵守内部审计职业规范,恪守职业道德,对在执行职务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涉、阻碍内部审计工作,不得打击、报复、陷害内部审计人员。对受打击、报复、陷害的内部审计人员,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予以保护。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