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单位应当支持和保障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依法独立履行职责,不得安排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从事财务管理、资产管理、工程建设以及招投标管理、政府采购管理等可能影响其独立、客观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的工作。

单位应当将内部审计机构履行职责所需经费列入本单位预算。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