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内部审计条例/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第十一条有效单位应当支持和保障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依法独立履行职责,不得安排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从事财务管理、资产管理、工程建设以及招投标管理、政府采购管理等可能影响其独立、客观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的工作。单位应当将内部审计机构履行职责所需经费列入本单位预算。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