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在本单位党组织、董事会的直接领导下和主要负责人的直接分管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向其负责并报告工作。

国有企业总审计师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