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开展城市供水、节约用水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先进技术。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广泛开展节约用水宣传教育,提高全民节约用水意识。

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每年制定节约用水宣传计划,定期开展宣传活动。

新闻媒体应当积极开展节约用水公益宣传。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