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省城市供水监督管理工作。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供水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水行政、疾病预防控制、市场监管、审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供水的相关工作。镇人民政府协助做好本辖区内城市供水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30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