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供水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和完善政府责任制,统筹安排专项资金,推动实施城乡区域供水及区域供水配套管网等基础设施建设。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30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