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九条
有效城市供水按照国家用水性质分类,实行计划用水和定额用水管理制度。
(一)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式计量水价管理制度。
实施阶梯式计量水价的具体办法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
(二)非居民生活用水实行计划用水和定额管理,以及超计划和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制度。
超计划、超定额用水加价水费标准:
1.超计划(定额)百分之十(含百分之十)以下的部分水费按照分类基本水价的一倍收取;
2.超计划(定额)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三十(含百分之三十)的部分水费按照分类基本水价的二倍收取;
3.超计划(定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部分水费按照分类基本水价的三倍收取。
超计划、超定额用水加价水费原则上仅为自来水价加价,不包含水资源税、污水处理费和各种附加。
城市供水超计划、超定额部分的水费收入,优先用于城市更新改造。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