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第五章 城市供水企业的生产和经营第四十七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用水行为:(一)非法充值结算水表磁卡;(二)擅自操作城市供水公用供水阀门或者违反规定使用公共消防设施和市政设施取水;(三)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损坏结算水表或者干扰结算水表正常计量;(四)盗用或者转供城市供水;(五)擅自改变用水性质和范围;(六)擅自在公共供水管道上或者结算水表后装泵抽水;(七)其他危害城市供水安全和盗窃公共水资源的行为。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30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