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第五章 城市供水企业的生产和经营第四十一条有效新增或者超过水表额定流量需要增加用水量的用户,应当向城市供水企业提出用水申请,城市供水企业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答复。不予办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用户需要水表分户、移表,扩大供水范围,终止用水,变更户名或者用水性质的,应当向城市供水企业申请办理相关手续。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30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