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第五章 城市供水企业的生产和经营第四十条有效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场监管部门制定供水、用水和二次供水合同示范文本,并向社会公布。城市供水企业应当与用户签订供用水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30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