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场监管部门制定供水、用水和二次供水合同示范文本,并向社会公布。

城市供水企业应当与用户签订供用水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