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城市供水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保障城市供水不间断供应,不得擅自停水;

(二)具备水质检测能力,供水水质应当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三)供水管网压力符合城市供水水压标准的要求;

(四)安装的结算水表符合国家计量规定,并按照规定检定、更换和维修;

(五)按照有关城市供水服务标准,设置经营、维修服务网点,公示收费、维修的标准和期限等;

(六)按照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疾病预防控制部门的要求,报送有关资料。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