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第五章 城市供水企业的生产和经营第三十七条有效城市供水特许经营者确定后,应当通过政府门户网站以及当地主要新闻媒体等方式对城市供水特许经营者的基本情况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间不少于三十日。公示期满后,由实施机关与城市供水特许经营者签订城市供水特许经营协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城市供水企业进行评估考核,城市供水企业经考核合格后,方可运营。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30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