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第三章 城市供水规划和供水工程建设第二十三条有效城市供水设施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30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