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第三章 城市供水规划和供水工程建设第二十二条有效城市供水设施建设,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承担,并符合国家和省的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30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