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行政等部门编制城市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建立供水安全规划与管理的技术方法体系,制定供水安全保障的技术经济政策体系。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