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编制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的基本原则:

(一)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应当服从区域或者流域水资源综合规划,符合开发利用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综合规划的要求,并与水长期供求计划相协调;

(二)优先利用地表水,严格控制开采地下水;

(三)优先保证生活用水,统筹兼顾工业用水和其他用水。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