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第二章 城市供水水源保护和水质管理第十一条有效编制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的基本原则:(一)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应当服从区域或者流域水资源综合规划,符合开发利用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综合规划的要求,并与水长期供求计划相协调;(二)优先利用地表水,严格控制开采地下水;(三)优先保证生活用水,统筹兼顾工业用水和其他用水。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30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