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以拖延、围堵、滞留执法人员等方式拒绝、阻挠污水处理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条例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法确定的行政执法部门、生态环境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条例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